(2016)冀02执复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朝、唐山市增益水泥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唐山市增益水泥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河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复124号复议申请人:王朝,男,1992年3月8日生,汉族,住迁安市。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增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杨柳庄。法定代表人:李小增被执行人:迁安市龙河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平青大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会兰复议申请人王朝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于(2016)冀0223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复议人王朝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人王朝的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复议人王朝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刘学军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