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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2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代XX与戚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XX,戚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2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代XX,男,汉族,1963年2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戚王锋,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本院在执行代XX与戚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戚王锋名下位于濉溪县淮海路东侧城南小区100院2号601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已二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戚王锋名下位于濉溪县淮海路东侧城南小区100院2号601室房产作价1538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代XX抵偿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代XX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代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