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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7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762-2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女,生于1981年4月16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金某某,男,生于1976年7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扶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2执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世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航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