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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5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付开孝与杨孙良、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开孝,杨孙良,吉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5执158号申请人:付开孝,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景谷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孙良,男,46岁,汉族,高中文化,住址:镇沅县,工人。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吉安市青原区火车站商务广场*楼。法定代表人:胡信坚,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付开孝与被执行人杨孙良、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云0825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付开孝于2016年8月11日向镇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孙良和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开孝劳务费15248.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孙良和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付开孝劳务费15248.00元,经本院执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沅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5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廷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虹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