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南昌县环境保护局、江西九州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昌县环境保护局,江西九州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21行审11号申请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昌县莲塘莲富路。法定代表人:周来华。被申请人江西九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莲塘镇墨山村。法定代表人:张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环境保护局诉被告江西九州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原告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结,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县环境保护局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县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诉讼费用50元由南昌县环境保护局负担。审判长 樊庆秋审判员 饶淑芬审判员 陈绍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涂 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