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桂南与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李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南,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李江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4686号原告刘桂南,经营熙熙超市。委托代理人谭书哲,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兆辉,莱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铭,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江成,无业。原告刘桂南与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李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云林独任审理,依法向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李江成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桂南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书哲、张兆辉、被告李江成及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南诉称:2013年至2015年间,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后被告公司支付部分货物。但至今尚欠价值3184元的货物。经多次索要,被告公司表示无货可供。被告李江成系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货款系其收取,其应与公司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二被告至今均拒绝承担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货款人民币31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欠原告预付款844元,原告所诉款项不清楚,其余款项是我公司业务员李江成挪用了。被告李江成答辩称:被告万客来公司欠预付款3148元属实,我因为赌博,挪用了原告预付款,但我已经与万客来达成了赔偿协议,这笔款由被告万客来负责偿还,我再每月偿还给被告万客来。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江成系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通过被告李江成在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预订伊利牌牛奶,并支付牛奶预付款。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交付原告部分伊利牌牛奶。后经双方核算,被告李江成尚欠原告预付款3148元。其中被告李江成付给被告万客来公司预付款844元,剩余2304元预付款由被告李江成个人挪用。另查明,本院(2016)鲁028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江成犯挪用资金罪。被告李江成挪用其代收的原告交付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的牛奶预付款人民币3148元。被告李江成与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认可被告李江成收取各批发部、商户款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偿还欠各批发部、商户的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经本院确认的单据,被告提交的经本院确认的赔偿协议,本院依法调取的欠款明细表,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李江成支付牛奶预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李江成系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被告李江成向各经营商户收取预付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李江成与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达成的关于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认可被告李江成收取各批发部、商户款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偿还欠各批发部、商户的款项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综上,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牛奶预付款人民币3148元。被告李江成不承担返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桂南预付款人民币3148元。二、驳回原告刘桂南对被告李江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