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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164号原告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军,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延宾,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勇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