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高新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高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75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军,男,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被执行人高新文,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1400元(含执行费1400元),未执行标的10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新文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时执行不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新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