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东与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东,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798号申请人:申东,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X街X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剑,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唐仁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东与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被申请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XX直属库享有到期债权(工程款),故要求XX直属库不得向被申请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中的600万元。申请人申东以XX保险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6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XX直属库不得向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中的600万元,期限一年,如要求支付,由人民法院提存。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申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吴学敏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