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与孙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6号原告姜某甲,男,194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姜某乙,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姜某丙,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海,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孙某,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与被告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齐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