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3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广州尚东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侯毛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381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尚东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侯毛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民初3814号原告:广州尚东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泽华。委托代理人:裴紫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毛毛,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广州尚东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东物业公司)诉被告侯毛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雯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东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紫薇、龚敏,被告侯毛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物业公司诉称:尚某物业公司受开发商的委托对尚某阳光雅苑(一期)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同时尚某物业公司与侯毛毛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侯毛毛应按时向尚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权利义务。但经尚某物业公司多次催促,侯毛毛仍拖欠物业服务费。现尚某物业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侯毛毛支付拖欠的从2014年7月26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009.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每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每日按应缴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从次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侯毛毛承担。被告侯毛毛辩称:涉案楼盘出现水电问题,尚某物业公司久拖未决。尚某物业公司答应送两年物业费,后来不了了之。涉案楼盘不符合居住条件,且交通不便,空气有臭味。侯毛毛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知道怎么交物业费,也没有收到通知单,就没有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尚某物业公司(甲方)与侯毛毛签订《尚某阳光雅苑(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乙方所拥有的房屋单位尚东阳光雅苑一街4号(栋)26层01单元房屋用途为住宅。……第四条物业管理授权、管理范围(简称服务区域)1、受开发商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尚某阳光雅苑(一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授权甲方管理尚东阳光雅苑(一期)楼宇共用部位、商场、康体、停车场、小区公共设备及小区共用道路、广场、公告园林绿化、公共环境、消防、安全防范管理等……第六条物业服务费……高层建筑带电梯的洋房物业服务费:按1.98元/平方米/月收取……4、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日期:物业服务费计费日期按开发商向业主发出的《收楼通知书》内所列的交楼日期之日起计算。5、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定期收取费用的收取方式:(1)业主须于每月十日前预先缴交其单元每月应付的物业服务费;(2)乙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应按时交付相关费用,逾期不缴费甲方按每日0.3%收取滞纳金,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管理物业或管理不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2、乙方违约:(1)乙方须按本协议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每迟延一天,按拖欠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2014年7月26日,侯毛毛签署《尚某·阳光雅苑收楼确认书》,接收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于2014年12月1日缮证登记,产权人为侯毛毛,建筑面积为86.59平方米。2016年7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庭审过程中,侯毛毛提供一份涉案房屋2014年7月26日的房屋收楼记录表,情况记录为“卫生间漏水掉灰”,以证明侯毛毛曾经向尚某物业公司反映过涉案房屋的漏水情况。尚某物业公司对该记录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侯毛毛与尚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尚某阳光雅苑(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侯毛毛抗辩尚某物业公司免除两年的物业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侯毛毛提出的卫生间漏水、水电、交通及环境问题,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尚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或者尚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故侯毛毛的以上抗辩不足以构成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尚某物业公司已依约对涉案房屋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故侯毛毛应按上述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因侯毛毛于2014年7月26日接收涉案房屋,故尚某物业公司主张要求侯毛毛支付2014年7月26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被告应支付每月的物业服务费为171.45元(1.98元/平方米/月×86.59平方米),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总金额为3977.64元(171.45元÷30天×6天+171.45元×23个月)。尚某物业公司主张要求超出上述金额部分的物业服务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滞纳金的问题。《尚某阳光雅苑(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侯毛毛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的,尚某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侯毛毛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该协议约定每月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时间为每月10日前交纳该月的物业服务费,现尚某物业公司主张从次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滞纳金以每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次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并以该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限,滞纳金总额以3977.64元为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毛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尚东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7月26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977.64元及滞纳金(每月滞纳金按当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次月1日起以每日千分之三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每月滞纳金总额以当月欠付物业服务费为限,滞纳金总额以3977.64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尚东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侯毛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赖雯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蓓婷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