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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利华与胡丹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利华,胡丹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418号申请人张利华,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胡丹鹤,男,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丹鹤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丹鹤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