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邹泽远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泽远,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913号原告:邹泽远,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凯,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凯,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泽远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泽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邹泽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