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邹泽远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泽远,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913号原告:邹泽远,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凯,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凯,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泽远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泽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邹泽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