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燕园绿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烟台燕园绿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507号原告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后街村244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燕园绿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11号内9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燕园绿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燕园绿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广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