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诚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赖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诚丰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川渝酒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诚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1幢30-9层。经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余松一支路*号龙湖紫都星座*座**层。法定代表人:顾冠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川渝酒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7号(重庆戴斯酒店商务大厦18楼8号)。法定代表人:曾怡。被执行人:赖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刁家巷。申请执行人重庆诚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某、重庆川渝酒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3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某、重庆川渝酒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诚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查询也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9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洁审判员 宋 仆审判员 栗宏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