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59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凯与马俊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凯,马俊奎,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59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董凯,男,汉族,1980年6月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马俊奎,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李永强,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住许昌县长村张乡。本院在执行董凯与马俊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俊奎、李永强履行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以(2015)魏执字第5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永强名下车牌号为豫XXXX**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永强名下车牌号为豫XXXX**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