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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2民初271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老高川镇。委托代理人闫某,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哈镇。被告杨某,男,汉族,居民,原住府谷县孤山镇。被告徐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引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日被告杨某称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称过段时间就还款。原告出于信任出借了借款,被告杨某给原告打下借据一支,约定月息3分。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只给付了5万元利息。下剩借款本利至今未给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分从2012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5万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2支,证明被告杨某于2012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年,杨某妻子徐某在借据上签字的事实。被告杨某、徐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借据2支,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4月1日被告杨某称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某借款100万元,原告出借借款后,被告杨某给原告打下借据两支,约定月利率3%,徐某作为被告杨某配偶在借据上签字。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给付原告借款5万元,下剩借款本利至今未给付。另查明,杨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杨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出借杨某借款100万元,被告杨某给原告刘某出具借据两支,被告杨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刘某已经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故被告杨某应依约履行偿还义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借款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未约定先偿还利息还是本金,应先抵偿利息,再抵本金,且按本金100万元约定月利率2%计算到给付之日2015年1月28日利息大于5万元,故给付的5万元按利息计算。下剩借款本利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下剩利息,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杨某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已给付的利息5万元在执行中予以核减)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杨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徐某对上述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已给付的利息5万元在执行中予以核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杨某、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内容。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韩引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