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任易秦、吴盼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易秦,吴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5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易秦,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盼盼,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再审申请人任易秦与被申请人吴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易秦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两张借条系任易秦所写,属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借条系格式条款,内容均系吴盼盼书写;二审判决采信借条上的小写金额“60000元”而非大写金额六百元认定案涉借款金额,并判决支付利息,相应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焦点在于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金额为6万元是否正确。尽管吴盼盼提供的借款借据中借款金额大小写内容存在不一致,二审法院结合任易秦在庭审中对6万元借条的抗辩多次发生变更,最初认为实际借款为6万元,之后认为实际借款为600元,后又认为实际借款3万元等陈述,综合生活常理等因素,认定案涉借款金额为6万元,相应认定有事实依据。二审判令任易秦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关于借款利息的处理亦无不当,任易秦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任易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易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梅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俊?PAGE?1?·?PAGE?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