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万海、杨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万海,杨清,郭兆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287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双山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佳咏,该公司员工。被告:郭万海,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杨清,女,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中山市。系被告郭万海的配偶。被告:郭兆祥,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万海、杨清、郭兆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