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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清、朱荣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清,朱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5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清,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朱荣林,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王志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荣林在(2016)浙0604执34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荣林银行存款人民币8465元(含执行费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