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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348号杨树华、程佳星、宋永涛、郝素芹:本院执行的杨树华申请程佳星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被执行人宋永涛、程佳星、郝素芹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该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