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348号杨树华、程佳星、宋永涛、郝素芹:本院执行的杨树华申请程佳星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被执行人宋永涛、程佳星、郝素芹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该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