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启龙与叶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4424号原告:陈启龙,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叶胜兴,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启龙与被告叶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启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胜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启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5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叶胜兴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借款755000元,并承诺三个月返还。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诉至法院。叶胜兴未作答辩。陈启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转账记录;2.通话记录(部分内容如下:原:你那些钱什么时候转回来?被:今天晚上或明天下午先转10万,其他可能要8号再转;原:在七八号你得再转24万元,起码要还24万;被:身上没那么多……);3.短信记录(部分内容如下:2014年10月12日,原:你起码要让我知道那些钱你计划如何还?被:我谈好计划马上会找你;2014年10月21日,原:你要先告诉大体计划……,被:都说这几天和我爸一起来要了,可以打自然会给你回;2014年11月20日,原:今天又没搞定?其他钱又要如何打算?一天拖一天?被:不是说你后天回来联系?你回来再联系我)。叶胜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对上述三项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4年5月至7月从其名下账户(账号41×××56)向被告名下账户(62×××81)多次转款:2014年5月7日,30000元;5月27日,28500元、38400元;5月30日,38400元;6月6日,50000元、20000元;6月8日,20000元;6月11日20000元、30000元;7月13日,60000元;7月16日,50000元;7月22日,100000元、65000元;7月23日,91000元;7月25日,50000元;7月30日,60000元,共计751300元。本院认为,被告叶胜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前述证据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偿还原告751300元,对原告该部分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755000元,超出前述认定部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胜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启龙751300元;2驳回原告陈启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0元,由原告陈启东负担56元,被告叶胜兴负担11294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莉 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