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泉州市鲤城区浮江隆兴标准店与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鲤城区浮江隆兴标准店,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浮江隆兴标准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商会大楼2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2475058-9。经营者吴晓生,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柯双木、朱振宇,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4383016-0。法定代表人陈青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浮江隆兴标准店支付货款人民币9943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3元、执行费人民币1391元,但被执行人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因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冻结数额清偿远不能到期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泉州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3087.73元,该笔执行款本院正在分配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有汽车2部,现已经对其中1部汽车进行查封;无房产、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