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50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谢德勇与安维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勇,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5041-1号原告谢德勇。被告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柱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勇与被告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价值75064元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价值7506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