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某某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7F。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某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某市某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某某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市某某皮革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某某市某某皮革有限公司已停产,所有设备在审理之前已抵押给债权人,查询不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冀0130执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金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