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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勇诉被告于晓磊、于长江、何文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于晓磊,于长江,何文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085号原告王志勇,男,2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于晓磊,男,2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于长江(于晓磊之父),男,4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何文华(于晓磊之母),女,47岁,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诉被告于晓磊、于长江、何文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勇不能提供被告于晓磊、于长江、何文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于晓磊、于长江、何文华送达地址,现无法通知被告于晓磊、于长江、何文华应诉,应当认定原告王志勇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青格 乐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