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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庄迪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庄迪飞,王莺,倪永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56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396467-5。法定代表人:王苗通,董事长。被执行人:庄迪飞,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身份代码:330622197706080014。被执行人:王莺,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身份代码:330682197812190029。被执行人:倪永其,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身份代码:330622197710155912。申请执行人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庄迪飞、王莺、倪永其在(2016)浙0604执34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迪飞、王莺、倪永其银行存款人民币934650.2元(含执行费11630.2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雷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