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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友英与施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英,施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142号原告:李友英。委托代理人:吴余林,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翠英。原告李友英为与被告施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算至2016年6月19日止利息计7560元;2016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归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9日,被告施翠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友英人民币60000元正,大写陆万元正,1.8%利息。借款人施翠英。2015年7月19日”,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被告施翠英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19日,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友英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施翠英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亦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