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友英与施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英,施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142号原告:李友英。委托代理人:吴余林,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翠英。原告李友英为与被告施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算至2016年6月19日止利息计7560元;2016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归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9日,被告施翠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友英人民币60000元正,大写陆万元正,1.8%利息。借款人施翠英。2015年7月19日”,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被告施翠英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19日,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友英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施翠英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亦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