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冯云博与闵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博,闵令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191号原告冯云博,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闵令宝,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博与被告闵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云博负担。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