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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冯云博与闵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博,闵令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191号原告冯云博,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闵令宝,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博与被告闵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云博负担。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