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9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兰海燕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海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9刑初25号公诉机关岢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海燕,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岢岚县城。2011年6月因吸毒被岢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忻州市看守所。岢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岢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海燕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海燕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兰海燕到本县广惠园其朋友郝某某家借宿,次日兰海燕趁郝某某外出之际,将其家中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被告人兰海燕将所盗笔记本电脑以500元的价格押给了岢岚县居民潘某。破案后赃物追回归还了失主。经岢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为2000元。2、2016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兰海燕窜至邻居郭某某家,见其家中无人,将郭某某停放在家中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兰海燕将所盗电动自行车以200元的价格押给本县修理工杨某。破案后赃物追回归还了失主。经岢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海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瑞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