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蛟河市第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900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对原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第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正文正数第二行“蛟河市第十中学”应更正为:“蛟河市第六中学”;第三页倒数第一行“费用9501588.00元”应更正为“费用950158.80元”。审 判 长 吴庆莹审 判 员 孙 钰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