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1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万诚文诉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诚文,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040号原告:万诚文,男,汉族。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诚文诉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案涉合同双方通过快递交付货物,收货人为万诚文,收货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花家园篮球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喻性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