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李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李海军,王林霞,赵明洲,李俊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079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中通时代豪园。负责人:董经庆,行长。被申请人:李海军,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王林霞,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赵明洲,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李俊华,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海军、王林霞、赵明洲、李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海军、王林霞、赵明洲、李俊华的银行存款8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海军、王林霞、赵明洲、李俊华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