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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闫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642号原告闫xx,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刘xx,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