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闫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642号原告闫xx,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刘xx,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