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海腾包装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大东家具厂、马晓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腾包装有限公司,平度市大东家具厂,马晓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017号原告青岛海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学平。委托代理人卢文杰。被告平度市大东家具厂。负责人孔德霞。被告马晓东。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宝礼,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大东家具厂、被告马晓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370元,共计707.5元,由原告青岛海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