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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海腾包装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大东家具厂、马晓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腾包装有限公司,平度市大东家具厂,马晓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017号原告青岛海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学平。委托代理人卢文杰。被告平度市大东家具厂。负责人孔德霞。被告马晓东。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宝礼,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大东家具厂、被告马晓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370元,共计707.5元,由原告青岛海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