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寿新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寿新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195号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法定代表人:廖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献民,系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杰,系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高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沙河工业区高州办。法定代表人:刘汉贵。被告:戴寿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高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寿新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08.2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08.2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米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