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苏青红诉被告王秀兰、被告曹辉、被告怀仁县侨乡小学、被告曹俊伟、被告曹大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青红,王秀兰,曹辉,怀仁县侨乡小学,曹俊伟,曹大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674号原告苏青红,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王秀兰,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大同市城区。被告曹辉,男,住址:大同市城区。被告怀仁县侨乡小学,法定代表人:王秀兰,地址:朔州市怀仁县怀仁街侨乡园。被告曹俊伟,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曹大为,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青红诉被告王秀兰、被告曹辉、被告怀仁县侨乡小学、被告曹俊伟、被告曹大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青红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秀兰、被告曹辉、被告怀仁县侨乡小学、被告曹俊伟、被告曹大为名下银行存款6846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原告苏青红女儿苏子芮名下的位于大同市南环西延正德广场A座第12号建筑面积为242.24平米的商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秀兰、被告曹辉、被告怀仁县侨乡小学、被告曹俊伟、被告曹大为名下银行存款6846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XX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