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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沈艳丹与张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艳丹,张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财保86号申请人沈艳丹,女,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张旋,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沈艳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擂鼓台巷9号7幢1-4-2的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和鄂C×××××轿车予以保全。担保人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192幢1-2-6的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艳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擂鼓台巷9号7幢1-4-2的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二、将被申请人张旋所有的鄂C×××××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三、将担保人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192幢1-2-6的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纪昌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