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5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照龙与古蔺县闽川石材加工厂、陈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龙,古蔺县闽川石材加工厂,陈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1893号原告:王照龙,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古蔺县闽川石材加工厂。被告:陈通,男,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照龙与被告古蔺县闽川石材加工厂、陈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照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照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光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