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照龙与古蔺县闽川石材加工厂、陈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龙,古蔺县闽川石材加工厂,陈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1893号原告:王照龙,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古蔺县闽川石材加工厂。被告:陈通,男,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照龙与被告古蔺县闽川石材加工厂、陈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照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照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光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