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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施忠成与被告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忠成,李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591号原告:施忠成,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立,满城县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虎(又名李八斤),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施忠成与被告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施忠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忠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滑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