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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国红与李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红,李章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130号原告:刘国红,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章培,男,汉族。原告刘国红诉被告李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红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红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刘国红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会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