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国红与李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红,李章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130号原告:刘国红,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章培,男,汉族。原告刘国红诉被告李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红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红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刘国红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会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