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魏厚甫与魏家强、王长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厚甫,魏家强,王长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1民初908号原告:魏厚甫,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伟,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家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王长雨,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魏厚甫与被告魏家强、王长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家强、王长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厚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6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魏家强系原告侄子。2014年2月7日,被告因缺乏经营资金向原告借款56万元整,并向原告书写借条为证,后经催要,被告推托至今未还。被告魏家强、王长雨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复印件)、证人魏某证言、证人褚青华证言、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镇平县张林镇官寺村民委员会证明、南召县城关镇南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3月27日,被告魏家强与被告王长雨在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7日,被告魏家强借到原告魏厚甫5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借现金:〈伍拾陆万元整〉¥560000元借款人:魏家强2014年2、7号”。后被告一直未返还,由此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魏家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魏厚甫借款56万元,现原告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魏家强、王长雨共同偿还;关于利率,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家强、王长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厚甫借款56万元,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平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段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昌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