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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梁安鹏、梁展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梁安鹏,梁展升,梁雄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29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进,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超源,男,该行职员。被告:梁安鹏。被告:梁展升。被告:梁雄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梁安鹏、梁雄赵、梁展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时间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阮红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梓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