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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重庆三益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尹泽庆与饶书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益支援三峡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尹泽庆,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华,饶书明,曾汉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1451号原告重庆三益支援三峡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上游三村8阿訇轻轨综合楼21-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521-7。法定代表人刘渝,职务总经理。原告尹泽庆,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州大道7号1-8。法定代表人曾汉瀛,职务总经理。被告张华,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饶书明,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沙坪坝区。被告曾汉瀛,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三益支援三峡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尹泽庆与被告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华、曾汉瀛、饶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益支援三峡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尹泽庆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三益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尹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