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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8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罗特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罗特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8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凯罗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蒋玉仔。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罗特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