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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22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六十一与王础鲁门、王双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十一,王础鲁门,王双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2221民初1224号原告王六十一,男,3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础鲁门,男,2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双柱,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六十一与被告王础鲁门、王双柱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六十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六十一负担。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