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40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洪金祝与尤芳顺、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金祝,尤芳顺,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99-1号申请执行人洪金祝,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斌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尤芳顺,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新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33721-6。法定代表人尤芳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尤芳顺、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芳顺、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洪金祝支付借款人民币19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75元、执行费人民币21900元,但被执行人尤芳顺、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尤芳顺有南安房产一处,已被本院依法查封(2015南执字第1871号);被执行人尤芳顺有南安国土一处,已被本院依法查封(2015南执字第602号);被执行尤芳顺有汽车三部,也已被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有南安房产、国土,已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后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