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崇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张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洪亮,局长。被执行人张崇芝,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生,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崇芝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执行标的额580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827行审45号案件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