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龙北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桂胜与刘桂恒返还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胜,刘桂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北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刘桂胜,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刘桂恒,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胜与被告刘桂恒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刘桂胜承担。审判长  王兴东审判员  刁希成审判员  孟庆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