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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宁诉被告南充合众实业有限公司、李贵勇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南充合众实业有限公司,李贵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819号原告李宁,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2月2日,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贺小平,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合众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1号天来豪庭大酒店10幢11楼1105号。法定代表人侯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知疾,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勇,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7月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杜庆,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南充合众实业有限公司、李贵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宁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员 罗 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文凤 微信公众号“”